財產清查的結果,必須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嚴肅認真地給予處理。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損和變質或超儲、積壓等問題,應認真核對數字,按規定的程序上報批準后再行處理;對于長期不清或有爭執的債權、債務,也應核準數額上報,待批準后處理。其具體步驟如下:
1. 核準數字,查明原因。根據清查情況,編制全部清查結果的"實存賬存對比表"(亦稱"財產盈虧報告單"),對各項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明確經濟責任,據實提出處理意見,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批準。對于債權債務在核對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應及時組織清理;對于超儲積壓物資應及時提出處理方案。
2.調整賬簿,做到賬實相符。在核準數字,查明原因的基礎上,根據"財產盈虧報告單"編制記賬憑證,并據以登記賬簿,使各項財產物資做到賬實相符。在做好以上調整賬簿工作后,即可將所編制的"財產盈虧報告單"和所撰寫的文字說明,一并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批準。
3.經批準,進行賬務處理。當有關領導部門對所呈報的財產清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后,應嚴格按批復意見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并追回由于責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
為了反映和監督各單位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企業應當設置?
"待處理財產 損溢"科目。各項待處理財產物資的盤盈凈值,在批準前記入該科目的貸方,批準后結轉已批準處理財產物資的盤盈數登記在該科目的借方,該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 尚待批準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盈數;各項待處理財產物資的盤虧及毀損凈值,在批準前記人該科目的借方,批準后結轉已批準處理財產物資的盤虧及毀損數并登記在 該科目的貸方,該科目的借方余額表示尚待批準處理的財產物資的盤虧及毀損。為分別反映和監督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盈虧情況,應開設"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財產損溢一一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二級明細分類科目進行核算。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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