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B公司如何扣繳HK公司企業所得稅?
1.B公司是否為HK公司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B公司作為HK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人,具有扣繳其企業所得稅的義務。因此,B公司是HK公司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2.B公司如何扣繳HK公司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就本案例而言,B公司應于2013年4月18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將扣繳的企業所得稅577.22萬元及時入庫。超過期限,將面臨被主管稅務機關罰款的風險。
HK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繳納相關稅費
1.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是否具有借貸屬性?本案中,HK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僅約定了股權轉讓的價格,而且約定了分期付款方式下B公司所要承擔的代價,合同既有股權轉讓屬性又有資金借貸屬性。因此,合同實質屬于混合合同。對于分期付款產生的孳息部分,應列入利息范疇,而不應確定為股權轉讓收入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HK公司應在分期收到利息收入時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B公司如何扣繳HK公司相關稅費?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作為HK公司營業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B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等相關稅費。具體代扣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同時,要根據稅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代扣的相關稅費。
當然,HK公司可以就B公司分期付款利息涉及的所得稅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待遇,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會計處理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