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3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規定,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據實填寫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進行備案,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變相審批和要求小型微利企業額外報送報表資料。
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公告》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其中,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要求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30萬元的,將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累計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申報表修改和申報系統升級原因,小型微利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表填寫要求將另行通告。
四、本通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五、本通告第四條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六、本通告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本通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29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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