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定合同,規定銷貨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將其售出的商品又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從這個定義來著,售后回購的主旨是為企業籌集資金,那么,企業在售出商品、回購商品兩個環節是應該按銷售和采購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融資業務進行賬務處理呢?
(1)售后回購的會計處理
判定的標準是看該業務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第五條的條件。收入準則規定,收人確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將售后回購業務對照上述4個條件,明顯看出這種業務與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因此,在會計實踐中對售后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但是如果賣方有回購選擇權,并且回購價是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在回購的可能性很小的情況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銷售回購交易本質上屬于融資交易。因此,在銷售回購情況下,企業不能確認收入。
企業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庫存商品采用計劃成本與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結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進價與售價的差異。按規定應交納的與銷售商品相關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借記“待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
如果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計提利息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
企業日后重新購回該項商品時,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借記“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將與該購回商品有關的“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借記或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或借記“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
[案例]
[案情說明]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將設備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萬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會計處理]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回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設備給中浦(通什)資產租賃有限公司: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遞延收益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②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兩期)支付租金時:
借:遞延收益 100000
制造費用 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導]售后租回,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單獨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經營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攤。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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