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只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與會計收入較為對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與會計規定差異較大:
第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以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自愿和無償給予的貨幣性或者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在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未作為收入處理的,應調增收入總額。
第三,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在稅務處理上都應計入收入總額。
第四,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企業未作為收入處理的,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作為視同銷售收入。
第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以上收入會計處理上即使作為收入處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都應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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