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某企業因未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銷售收入,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5.8萬元,被稅務機關查處。原來該企業自2009年以來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由于該企業的購貨人往往不按合同約定,存在延遲付款的現象,所以該企業在進行財務處理時以收到貨款的當日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來確認收入總額計算當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結果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
稅法分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據此,稅務機關對該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作出追繳企業所得稅5.8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并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未交稅款0.5倍的罰款。
地稅部門提醒納稅人:企業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同的銷售方式確認銷售收入的標準不同,企業在計算時應區別對待,否則引起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部門將予以追繳并加收滯納金,并按《稅收征管法》予以罰款。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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