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概念。從概念界定上,有以下異同:
1.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不同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稅法上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取得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的轉讓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權。
2.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不同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利息收入;稅法上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3.會計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中的使用費收入,對應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稅法上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的確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原則在會計處理上,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在稅務處理上,利息收入,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者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的實現。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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