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首先,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其次,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最后,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銷售貨物,一般在發出貨物并取得貨款或取得收款憑證(權利)時,確定為收入實現。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對一些特殊的業務,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預售開發房地產的收入,對預收的房款不能僅確認為負債,應將預收的房款按照一定方法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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