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受賄案,渦陽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準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另一被告人原亳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局長丁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李準,原任亳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渦陽管理部主任。丁偉,曾任渦陽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計帳會計、亳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局長。
1997年6月至1998年12月,李準、丁偉二人共同先后六次收受渦陽縣聯社二部人民幣18.3464萬元,二人各分得9.1732萬元。2000年1月,二人又索取渦陽縣聯社二部人民幣3萬元,各分得1.5萬元。
1997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李準先后五次收受渦陽縣聯社營業部人民幣3.6萬元。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李準先后四次收受渦陽縣聯社二部人民幣5萬元。
1999年下半年,李準收受渦陽縣人壽保險公司人民幣4000元;2003年8月,收受中央儲備糧渦陽直屬庫人民幣9000元;2004年12月,收受渦陽縣官路口私營印刷廠廠長楊某某人民幣4000元;2005年春節前,收受渦陽縣工商銀行客戶部人民幣2000元。2006年5月,李準先后二次收受渦陽縣林場糧站職工李某某及其哥哥李某人民幣4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準、丁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收受渦陽縣聯社二部人民幣21.3464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李準又單獨收受渦陽縣聯社二部等單位及李某某等人的人民幣10.9萬元,為其謀取利益,二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李準能夠認罪,且已被紀檢機關扣留、封存了17萬元人民幣的存單,其家人又代其退繳了5萬元人民幣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丁偉在紀檢機關未對其立案實施“兩規”前,向紀檢機關如實交代了本案的全部受賄事實,在羈押期間,揭發檢舉他人犯罪,已經查證屬實,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應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user
- 上一篇文章: 新會計準則中損益類科目的變化
- 下一篇文章: 重慶注協公開譴責兩會計所及其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