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山西宇晉鋼鐵有限公司及17名被告人涉嫌偷稅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經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有果:判處被告單位宇晉公司犯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罰金300萬元;犯偷稅罪,判處罰金18210.2064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18510.2064萬元(其中,稅務機關罰款12366.6782萬元予以折抵)。
判處王明山、王文燦、侯林哲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并處10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判處王海印、楊蔭東、王建軍等6名被告人緩刑,并處罰金。
該案曾為國家稅務總局曝光的9起涉稅違法案件之一,涉案金額之巨實屬山西省罕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宇晉公司以偷逃稅款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沒有實際發生廢鋼鐵供銷業務的情況下,接受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且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后不確認收入以及設置帳外帳(“B”戶帳),采取帳外結算,隱匿銷售收入等手段少繳應納稅款,偷稅182102064.01元,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單位宇晉公司與其他單位、個人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明山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亦應當體現為單位的意志,故其自首行為亦及于宇晉公司。
同時,在案發后宇晉公司未隱匿、銷毀證據,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主動申報所欠的部分稅額,并與稅務機關簽訂清欠目標責任書,補繳稅款3000余萬元,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明山作為被告單位宇晉公司分管供銷工作的副經理,明知宇晉公司未向廢舊物資公司購買任何廢舊物資的情況下,安排下屬大量接受或要求廢舊物資公司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在單位犯罪中起組織決策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且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同時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安排下屬設置帳外帳(“B”戶帳),采取帳外核算,隱匿銷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稅款59231500.27元,其行為已構成偷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明山在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在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犯罪中,其系沿用前任的經營模式,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原料供應正常生產,主觀惡性較小,同時被告人王明山主動繳納偷稅罪罰金20萬元、替單位繳納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罰金60萬元,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文燦、侯林哲、馬強、推全渠、郭鵬舉系宇晉公司工作人員,在明知宇晉公司未向廢舊物資公司購買任何廢舊物資的情況下,簽訂虛假的廢鋼鐵供銷合同,組織生鐵上到廢舊物資戶上,積極接受或從廢舊物資公司取得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其行為均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且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王文燦、侯林哲、馬強、推全渠、郭鵬舉均系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整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文燦到案后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嫌疑人推全渠,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侯林哲在案發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馬強在審理期間能主動替單位繳納罰金10萬元,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建平、趙根鎖、吉喜喜、裴鑫桂、王傳濤、孟凡海、王海印、楊蔭東、陳中會、丁仁保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間接參與為宇晉公司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且犯罪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根鎖和被告人吉喜喜、裴鑫桂分別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被告人吉喜喜、裴鑫桂所起作用較小,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建平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陳強,具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根鎖積極退繳贓款150萬元,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裴鑫桂犯罪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替單位繳納罰金6萬元,有悔改表現,可從輕處罰并可適應緩刑。被告人陳中會、王海印分別退繳贓款40萬元、20萬元,被告人楊蔭東退繳贓款26萬元,并主動繳納罰金16萬元,有悔罪表現,均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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