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內部控制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問責制的相互關系和作用
1、內部控制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和經濟問責制的基礎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十三條指出:“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對領導干部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依法履行經濟職責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管理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以及個人廉政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目的是為了加強管理,提升領導干部執政水平。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審計人員可以充分了解單位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執行和有效,掌握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職責及執政的能力,促進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責任必須通過管理者用單位部門規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細化,用制度和控制程序體現管理者的職責及責任,靠“問”的“制度”來保證“權責對等”,實現權利和責任的統一。明晰責任才能真正讓問責問到責任人頭上,才能讓經濟責任問責制得以實現。內部控制審計不僅在強化內部管理上發揮巨大的作用,而且也是夯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的基礎。
2、經濟責任審計在問責制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審計的職能主要是監督,通過審計監督,可促進已出臺的問責措施制度執行到位。實踐證明,經濟責任審計有力地促進了問責制度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將問責擴展到經濟領域,擴大了問責的范圍,極大地豐富和深化了問責的內容,將領導干部工作的績效,尤其是經濟決策的績效和經濟管理制度責任納入問責的視野,促進了問責制度的常態化,促進將事后的追究與日常的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濟責任審計在經濟問責制推進建設民主政治進程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我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權限,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也進一步規定,政府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秾徲嬍痍P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十一條賦予了內部審計機構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這使審計監督具有了對一部分經濟責任的直接和間接問責權力。再結合審計活動自身強大的信息披露功能,勢必會使審計部門在問責制的建設過程中扮演著無可替代且舉足輕重的角色。
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設性作用,可促進問責機制的完善。經濟問責的目的是保證領導干部正確行使公共權力,如果問責僅僅停留在事后的處罰,那只能是加劇導致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嚴重后果,給經濟秩序、社會道德帶來巨大影響甚至沖擊。必須通過經濟責任監督來加強經濟責任管理,通過考核實績、評價效廉、監測風險、界定責任、樹立導向,使經濟責任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明確領導干部經濟權力的邊界和責任標準,逐步使問責制實現常態化。
3、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制是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執行的保障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的實施是當審計人員發現領導干部存在著不履行職責、有過失、對國家經濟造成損失等行為存在時,審計部門通過移送案件線索、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各種形式,追究被審計對象的責任。筆者發現,絕大多數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內部控制體制上的缺陷造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制的實施最終還是要問到內部控制體制上,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制實施的最高目標是“懲前畢后,治病救人”,是要從內部控制體制的根本上解決問題。內部控制審計的最終目標,是健全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做好“關口前移”。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制與內部控制審計的目標一致,嚴格經濟責任審計和問責是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執行的保障。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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