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團公司與上市子公司實現財務控制關系的思路
集團公司對上市子公司的財務控制是基于母子公司問的產權和資本紐帶關系,是為了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財務活動的股權控制與金融服務控制的有機組合,是集團公司與上市子公司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具體思路如下:
首先。通過財務董事實現對上市子公司的產權監控。通過對英國石油公司、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摩托羅拉公司等大型企業集團財務監控體系以及日韓財務管理模式的研究,可以發現,這些家企業集團對其上市子公司的財務監控體系及其運作方式存在下列一致的方法:集團的財務監控管理從公司董事會抓起,在董事會下設各種專業委員會(包括財務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聘任總經理(cEO),財務總監(CFO)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財務總監相當于公司的副總經理級別,財務總監下面再設置財務主任(Tresurer)、主計長(CotroUer)、財務計劃與分析師(FPA)等,對集團所屬上市子公司設置的財務總監進行監管并由產權代表(集團公司的代表)實行請示報告制度,對上市子公司的重要財務決策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集團公司報告。
產權代表具有雙重身份:一是作為集團公司的利益代表者。二是充當上市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通過借鑒國外集團的成功經驗與相關做法,可以歸納總結出集團公司對上市子公司主要應發揮產權監控的職能為:一是應加強上市子公司董事會的作用,將財務監督控制權集中在董事會、監事會;二是應建立快速的信息反饋渠道,集團公司通過派人(財務董事)進駐上市子公司,多聽取上市子公司的匯報或要求子公司定期書面報告等形式,增強上市子公司的信息來源渠道,同時建立快速的反應機制,有效及時地解決相應的問題,最終提高管理效率。
財務董事代表集團公司,對上市子公司實施產權范疇的財務監督職能,并兼以上市子公司總會計師財務顧問的身份直接介入上市子公司的決策管理層,對上市子公司的各項財務管理決策事宜提供相關財務服務。具體權力范圍包括:檢查上市子公司財務政策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財務戰略部署,以及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上市子公司所作出的涉及集團公司所有者權益,以及集團總體財務戰略與財務政策行使批準或否決權;如果財務監事確認上市子公司決策項目存在重大缺陷時,有權要求上市子公司對該決策項目重新論證并進行復議;參與上市子公司貸款擔保、財產抵押、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活動,并負責以書面形式向集團公司報告;參與擬訂上市子公司年度預決算方案、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籌資融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組織開展上市子公司投資項目的年度后評估工作;在上市子公司中落實集團公司的總體戰略目標。財務董事是上市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參他們與上市子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是集團公司與上市子公司之間信息溝通的橋梁。為了保證其相對于上市子公司的獨立性,財務董事的工資、獎金和津貼應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管理和發放,而且應該實行財務董事定期輪崗制。集團公司應對上市子公司財務人員實行有效的資格管理制度,由財務董事審查其上崗資格。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其次,通過財務公司實現對上市子公司的金融服務控制。上市子公司從產生、發展都離不開集團公司的大力支持。從母公司剝離出的優質資產是上市子公司最初發展的根本,尤其在幾年的高速過程中,母公司從政策、資金上都對子公司加大了力度支持,如目前在上市子公司的長期借款中擔保部分提供擔保。隨著上市子公司的發展和規模的擴大,對資金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大,既然財務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專門從事金融工作的法人單位,它就應成為處理內外融通資金、籌集上市子公司所需資金的總代理。財務公司作為上市子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中介,利用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可以代表上市子公司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實行統貸統還。財務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在業務上的優勢,代理上市子公司對外發放股票、債券、直接向社會融資。財務公司通過金融服務手段,吸收集團企業資金,并對資金往來進行控制,將控制信息反饋給集團,從而實現金融服務型控制。
財務公司資金來源于企業集團的各成員企業,其服務對象也是集團的各成員企業,由于企業集團的財力在建立初始都分散于非上市子公司和上市子公司之中、難以發揮綜合優勢,而用行政命令方式集中資金又有悖于企業集團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產權管理的規定,因此,財務公司則可運用金融手段將各企業分散的財力集中起來,形成較大的資金力量,從而保證企業集團實施戰略目標的資金需要,把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產品結構調整有機結合的獨特功能,通過調整信貸結構和資金流向,來配合企業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
最后,采取由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簽訂財務控制協議的方式。上市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會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決策和日常財務決策制定方案并負責執行。同時,集團公司是上市子公司的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擁有一定的財務和經營戰略控制權。因此,上市子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要的財務決策方案,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審查核檢。
由于上市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法人,因此母公司對其實行相對集權的財務控制需要履行必須的法律手續。由于上市子公司股東除了母公司外還存在其他股東,這些股東投資大多是為了獲取相應的回報,因此也需要給他們給予最基本的股東回報的承諾。在實踐中?梢圆扇∮赡腹緦ι鲜凶庸竞炗嗀攧湛刂茀f議的方式。從法律形式上看,相當于由母公司承包子公司的財務控制運作。
此外,集團公司還可以通過使用集中式財務軟件或強化集團內部審計制度(與上市子公司簽定審計承包合同)等有效管理方式未加強對上市子公司的財務控制,最終實現集團財務的相對集中管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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