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稅務、會計基本處理規定:
第一條: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
第二條:如果你認為有些餐費不是業務招待費,請參照第一條。
營業執照成立日期前,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由股東負責的費用。
條例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沒有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管理費用)明確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并沒有包括業務招待費。
1、 業務招待費的關鍵詞:
業務
孰小原則,60%和5%取其小。
生產經營有關:招待政府工商稅務不能扣除。
營業收入的8.33‰
2、招待費的核算范圍:不僅僅是吃飯。
(1)餐費
(2)接待用的食品、茶葉、香煙、飲料等。)
(3)贈送的禮品,
(4)正常的娛樂活動
(5)旅游門票、土特產品等
(6)高爾夫會員卡:
(7)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企業外部人員的交通費用能否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
3、關于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處理問題
答:企業在開(籌)辦期間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扣除。
4、2011年發生招待費辦公費發票不能在2012年稅前扣除
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11年發生的招待費、辦公費,應屬于2011年度的費用,不能在2012年稅前扣除。
申辯理由:簽字程序。
5、公司經常與客戶一起出差考察業務?客戶的一些機票等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法所稱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據此,在稅前扣除時,為客戶報銷的一些機票等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應在稅法規定的比例內在稅前扣除。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企業外部人員的交通費用能否據實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負擔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客戶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如果符合業務招待費范疇的,相關支出可以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6、企業年會;加班工作餐;出差發生的餐費是福利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稽查認定是業務招待費。
理由:
一是企業分不清是否招待,還是自用,一律作招待費處理。
二是企業分得清,稅務稽查不分清,也一律作招待費處理。規避執法風險
三是60%扣除,考慮了在招待的同時,企業員工情況。)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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