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舊固定資產。應納稅額=銷售額÷(1+4%)×4%÷2.對收取的價款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其應納稅額不得用進項稅額抵扣,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減半部分計人營業外收入。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此類情況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售價÷(1+17%)×17%,對收取的價款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納稅額=銷售額÷(1+3%)×2%,對收取的貨款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把一臺自己使用過的設備對外出售,取得價款3萬元,應納增值稅額=30000/(1+3%)×2%=582.52(元)。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9417.4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82.52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這種情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售價÷(1+3%)×3%,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出售一批舊材料,售價5萬元。應納增值稅額=50000/(1+3%)×3%=1456.31(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9029.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70.87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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