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延期制度
美國有兩套反延期制度,一個是F副篇,一個是消極外國投資公司規定,這兩套規定可以用在不同的情況下,拒絕所得延期,讓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納稅人即刻納稅。美國人在收購跨國企業時,他們肯定擔心F副篇和消極外國投資公司規定中的反延期條款。
符合受控外國公司(CFC)定義的外國公司可能要受F副篇反延期規定的約束。在一個納稅年度,外國公司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算構成受控外國公司:在該納稅年度的任何一天,美國人個人擁有受控外國公司至少10%有表決權的股份(美國股東)并集體擁有受控外國公司50%以上股份,不管按表決權計算還是按價值計算。受控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應將其F副篇比例所得計入納稅年度的個人毛所得中。因此,任何取得受控外國公司權益的美國人,將失去受控外國公司F副篇所得的延期待遇。
美國還有另一套反延期制度,叫做消極外國投資公司制度(PFIC)。被認定為消極外國公司的條件是,在美國稅收居民股東的納稅年度,公司年毛所得的75%是消極投資所得,或公司50%以上的資產產生消極所得。在消極外國投資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美國人,在轉讓消極外國投資公司股份而取得利得,或從收到消極外國公司的“超額分配”時都按照一般所得稅稅率納稅。除此之外,繳納了對利得和任何“超額分配”所征收的稅款,還要再繳懲罰性利息費,這一設計就是在美國人持有消極外國公司股份的那段時間里,將美國人作為欠稅人處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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