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是“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由于在這些行為過程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視同銷售情形,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照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同時明確,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即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企業上述6項經營活動可視為內部處置資產行為,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這種銷售方式贈送的商品不再單獨作視同銷售處理。假設某商場推出促銷措施,顧客購買一件2340元(含稅)冰箱,贈送一件400元微波爐。冰箱和微波爐的成本分別是1200元和200元,則冰箱收入為:
2340÷(1+17%)×[1200÷(1200+200)] = 1714.29元
微波爐收入為:
2340÷(1+17%)×[200÷(1200+200)] = 285.71元
總銷售收入(不含稅價)為2000元,附表一第(1)項中不需要就此行為填報視同銷售收入。
在填報該項時,不要將新舊規定混為一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在進行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用于基本建設、專項工程而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由于資產所有權未發生改變,不再作視同銷售處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是相互協調的,即凡是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也視同銷售處理,既要確認銷售收入,又要結轉銷售成本。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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