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的納稅申報表視同銷售的處理是否和以往規定一樣,如有不同,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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