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法有哪幾種
一般講,借款企業可以用三種方法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1)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時向銀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銀行向工商企業發放的貸款大都采用這種方法收息。
(2)貼現法。貼現法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時借款企業則要償還貸款全部本金的一種計息方法。采用這種方法,企業可利用的貸款額只有本金減去利息部分后的差額,因此貸款的實際利率高于名義利率。
(3)加息法。加息法是銀行發放分期等額償還貸款時采用的利息收取方法。在分期等額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要將根據名義利率計算的利息加到貸款本金上計算出貸款的本息和,要求企業在貸款期內分期償還本息之和的金額。由于貸款分期均衡償還,借款企業實際上只平均使用了貸款本金的半數,而卻支付全額利息。這樣,企業所負擔的實際利率便高于名義利率的大約1倍。
企業借款時怎樣對銀行進行選擇
隨著金融信貸業的發展,可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增多,企業有可能在各貸款機構之間做出選擇,以圖對己最為有利。
選擇銀行時,重要的是要選用適宜的借款種類、借款成本和借款條件,此外還應考慮下列有關因素:
(1)銀行對貸款風險的政策。通常,銀行對其貸款風險有著不同政策,有的傾向于保守,只愿承擔較小的貸款風險;有的富于開拓,敢于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
(2)銀行對企業的態度。不同銀行對企業的態度各不一樣。有的銀行肯于積極地為企業提供建議,幫助分析企業潛在的財力問題,有著良好的服務,樂于為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發放大量貸款,在企業遭到困難時幫助其渡過難關;也有的銀行很少提供咨詢服務,在企業遭到困難時一味地為清償貸款而施加壓力。
(3)貸款的專業化程序。一些大銀行設有不同的專門部門,分別處理不同類型、行業的貸款。企業與這些擁有豐富專業化貸款經驗的銀行合作,會更多地受益。
(4)銀行的穩定性。穩定的銀行可以保證企業的借款不致中途發生變故。銀行的穩定性取決于它的資本規模、存款水平波動程度和存款結構。一般講,資本雄厚、存款水平波動小、定期存款比重大的銀行穩定性好,反之則穩定性差。
長期借款的種類有哪幾種
長期借款的種類很多,各企業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和各種借款條件選用。我國目前各金融機構的長期借款主要有:
(1)按照用途,分為:固定資產投資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開發和新產品試制借款等等。
(2)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等。政策性銀行貸款一般指執行國家政策性貸款業務的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如:國家開發銀行主要為滿足企業承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提供貸款;進出口信貸銀行則為大型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買方或賣方信貸。商業銀行貸款指由各商業銀行向工商企業提供的貸款。這類貸款主要為滿足企業建設競爭性項目的資金需要,企業對貸款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此外,企業還可以從信托投資公司取得實物或貨幣形式的信托投資貸款,從財務公司取得各種中長期貸款等等。
(3)按有無擔保分為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信用貸款指不需企業提供抵押品,僅憑其信用或擔保人信譽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要求企業以抵押品作為擔保的貸款。長期貸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股票、債券等等。
取得長期借款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金融部門對企業發放貸款的原則是:按計劃發放、擇優扶植、有物資保證、按期歸還。企業申請貸款一般應具備的條件是:
(1)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法人資格;
(2)經營方向和業務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借款用途屬于銀行貸款辦法規定的范圍;
(3)借款企業具有一定的物資和財產保證,擔保單位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
(4)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5)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健全,資金使用效益及企業經濟效益良好;
(6)在銀行立有帳戶,辦理結算。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欲取得貸款,先要向銀行提出申請,陳述借款原因與金額、用款時間與計劃、還款期限與計劃。銀行根據企業的借款申請,針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信用情況、盈利的穩定性、發展前景、借款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查。銀行審查同意貸款后,再與借款企業進一步協商貸款的具體條件,明確貸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的資金來源及方式、保護性條件、違約責任等等,并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將其法律化。借款合同生效后,企業便可取得借款。
長期借款通常有哪些保護性條款
由于長期借款的期限長、風險大,按照國際慣例,銀行通常對借款企業提出一些有助于保證貸款按時足額償還的條件。這些條件寫進貸款合同中,形成了合同的保護性條款。歸納起來,保護性條款大致有如下三類:
(1)一般性保護條款。一般性保護條款應用于大多數借款合同,但根據具體情況會有不同內容,主要包括:
①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保持量的規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
②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再購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現金外流;
③對資本支出規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少企業日后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仍著眼于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④限制其他長期債務,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貸款人取得對企業資產的優先求償權。
(2)例行性保護條款。例行性保護要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
①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報表,其目的在于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情況;
②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以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③如期清償繳納的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現金流失;
④不準以任何資產作為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以避免企業過重的負擔;
⑤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帳款,以避免或有負債;
⑥限制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負擔巨額租金以致消弱其償債能力,還在于防止企業以租賃固定資產的辦法擺脫對其資本支出和負債的約束。
(3)特殊性保護條款。特殊性保護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①貸款專款專用;
②不準企業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
③限制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
④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在合同有效期間擔任領導職務;
⑤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融資”中的周轉信貸協定、補償性余額等條件,也同樣適用于長期借款。,貸記“其他貨幣資金――在途貨幣資金”賬戶。
責任編輯:youwen
- 上一篇文章: 《如何做出納工作》—日常事務處理(九)
- 下一篇文章: 《如何做出納工作》—日常事務處理(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