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通知》(穗府【2014】15號)第三條“撤消縣級增城市,設立廣州市增城區,以原增城市行政區域為增城區的行政區域”,以及《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所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增城區內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人按照市區標準適用7%的稅率。
二、納稅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可撥打電話12366-2或登錄廣州地稅網站(www.gzds.gov.cn)咨詢。
增城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1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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