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資產評估公司收取的評估收入,其中有一部分需要支付給合作單位的業務協作費(合作單位出具正式發票),在繳納營業稅時能否將這一部分的業務協作費沖減營業額?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營業稅可差額納稅的限于以上規定,貴公司所說的“業務協作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得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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