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是對前述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各項的補充。前面已經提到“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收到的稅費返還”,那么,“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就應當包括:
(1)捐贈現金收入。
(2)罰款收入。
(3)流動資產損失中由個人賠償的現金收入。
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根據現金科目的借方數額與“資本公積”、“營業外收入”、“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貸方記錄分析填列。
此外,會計準則還規定,對于價值較大的其他現金流入,可以增設項目進行反映。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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