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
(1)《會計法》對審核原始憑證規定包括: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備、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從而既明確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要求,也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的經辦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2)具體來說,審核原始憑證主要是以下兩方面:
①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即原始憑證上所有項目是否填全,有關人員或部門是否簽章,摘要、金額是否填寫清楚,金額計算是否正確,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等。
②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即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是否有違法亂紀等行為。
(3)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①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②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③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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