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和《財政部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精神,現就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繳納土地使用稅截止時間公告如下:
一、關于計算征繳
房地產企業已經銷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積所應分攤的土地面積調減應稅土地面積。
調減應稅土地面積=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積÷房地產可售建筑總面積×開發初期應稅土地總面積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銷售商品房合同的規定,將房屋銷售給購房人且購房人已辦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房屋所有權的土地已發生實際轉移的行為。
對購房人無法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購房人的日期(簽訂《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商品房驗收確認書》等)確認為房屋已交付使用日期。
已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可售建筑面積和房地產可售建筑總面積,均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單位)自營自用房產、車庫、庫房等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房單位)自營自用房產、車庫、庫房等應稅土地面積,納稅人應單獨計算,分期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申報繳納
經征得房地產企業同意,其土地使用稅可按月申報、分期繳納。
三、關于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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