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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4-8-26 17:14:29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字體: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年10月29日

  分送: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二手車交易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規范征納行為,優化納稅服務,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294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內商建字〔2013〕490號)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要按照職責范圍,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的稅收征收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商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交換,協作配合,做到齊抓共管。

  第二章 稅務登記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專門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業務的其他納稅人,應當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二手車經銷企業是指收購銷售二手車的企業及從事二手車交易或置換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設立,從事二手車拍賣業務的拍賣企業。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

  第七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經營場地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工商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工商登記需要注銷的,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按下列規定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機動車,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動車,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按規定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動車,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免征增值稅,專門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業務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十條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屬于以下三種情形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3)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第十一條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手續費(中介費)不征收增值稅。

  第十二條 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 二手車拍賣企業受托拍賣二手車,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5]69號)的規定,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的,不予征稅。

  第十四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補繳車輛購置稅。

  第十五條 出售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固定業戶(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發生銷售二手車應稅行為,應按照如下規定辦理。

  (一)若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應以適用稅率征稅的車輛,由其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自行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交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換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交新車主(一般納稅人)作為稅款抵扣憑證。

  (二)若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車輛,由其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自行開具普通發票,發票聯交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換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十六條 出售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增值稅固定業戶發生銷售二手車應稅行為,由其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二手車經營單位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也可以委托二手車經營單位代為辦理),以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憑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換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發生銷售二手車應稅行為,當實際交易價格高于《鑒定評估報告》評估價格80%(含)的,按實際交易價格計征增值稅;當實際交易價格低于《鑒定評估報告》評估價格80%的有正當理由的,按實際交易價格計征增值稅,無正當理由的,按照《鑒定評估報告》中列明的評估價格的80%計征增值稅。

  《鑒定評估報告》,是指經自治區商務部門核準并頒發《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其他無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無效。正當理由,是指車輛實際車況因意外損耗等原因確實遠低于應有評估價格時,應出具相關鑒定說明文字,如公安交警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十八條 主管國稅機關在為出售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增值稅固定業戶,以及無法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和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發票聯原件的增值稅固定業戶開具完稅證明時,應要求出售方提供《鑒定評估報告》原件與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與復印件以及車輛是否提取折舊的有關證明材料。主管國稅機關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由出售方在復印件上簽注“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將原件退還給納稅人,其復印件留檔存查,計稅價格按照第十七條執行。

  第十九條 出售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固定業戶發生銷售二手車應稅行為,其應納增值稅應納入正常納稅申報,已納增值稅的應抵減當期應納增值稅,余額可結轉后期繼續抵減;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發生銷售或拍賣二手車行為時,其納稅申報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可以不進行稅種核定。

  第四章 發票管理

  第二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發售《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對從事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不得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一條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嚴格實行驗舊購新,限時限量提供發票。主管國稅機關要督促其按規定建立健全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管理,完備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機打發票一式五聯,存根聯、入庫聯、記賬聯,發票聯、轉移登記聯。存根聯、記賬聯、入庫聯由開票方留存;發票聯由購車方記賬,轉移登記聯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僅限為本行政管轄區域內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開具(含代開,下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要求出售方(不包括自然人)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和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發票聯原件;對無法提供上述資料的納稅人,應要求其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憑據。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復印件;

  (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買賣雙方個人合法身份證件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五)二手車交易買賣合同(協議)及具有合法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提供);

  (六)二手車交易買賣合同(協議)(自然人提供);

  (七)委托出售的車輛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車主授權委托書;

  (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十)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復印件、發票聯原件等資料,應附于已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記賬聯之后留存備查。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必須查驗銷售方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購買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即將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交予購買方,待購買方重新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后,憑新核發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繳稅憑證發放其他聯次。重新辦理后的完稅證明復印件留存備查,否則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七條 二手車經營單位應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得開具與車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價款中不應包括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的過戶手續費、傭金和評估費。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一)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買賣雙方不提供真實交易價格的;

  (三)按本辦法規定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憑證的。

  第二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日常稅收管理,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嚴格區分交易市場與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的經營性質,并按其經營性質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督促二手車經銷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依法照章納稅,不得賬外經營和高價低開發票隱瞞銷售收入。

  第三十一條 二手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整交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管理,按規定印制封皮,按車逐輛裝訂存檔。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為5年,保存期滿后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交易檔案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和二手車買賣雙方必須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出售方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含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固定業戶,以及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發生應稅行為不如實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主管國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停供發票,已領購發票的依法追回,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保存有關二手車交易稅務檔案或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

  (三)按本辦法規定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而開具的;

  (四)國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對二手車鑒定評估企業違反客觀、真實、公正和公開原則或未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情形下出具的評估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可以不接受,并可提請相關主管部門取消該二手車鑒定評估企業資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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