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原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與已確認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三)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按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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