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十章“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會計處理與內部控制”第四節知識點精講:國有資產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清查及報告、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本節主要介紹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之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一)中央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預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從中央財政專戶中撥付。中央行政單位處置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2.國有資產收入(包括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有關收支,應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中央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國有資產收入原來用于發放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中央財政后,由財政部統籌安排,作為規范后中央行政單位統一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國有資產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員經費支出。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及處置方式。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1)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2)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3.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東 奧高會欄目精選稿件。
(1)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于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偈杖胄问綖楝F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谑杖胄问綖橘Y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6.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支出通過一般預算安排,用于收入上繳部門的相關支出,?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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