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分析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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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服裝設計、生產與銷售的公司,近年來,受到顧客個性化發展趨勢的影響,甲公司獨立自主設計的服裝廣受好評,為更進一步提升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率,決定加速建立“互聯網+”模式,構建“線上+線下”營銷渠道,拓寬公司銷售市場,重點推進線上營銷渠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以鞏固公司的行業競爭地位。
2020年5月,公司召開了由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的“互聯網+——線上營銷渠道投融資”專項論證會。部分與會人員發言要點如下:
(1)總經理:為拓寬公司營銷渠道,公司擬由線下銷售模式轉為“線上+線下”銷售模式,建立線上銷售模式。該戰略的實施,在拓寬營銷渠道的同時,很可能影響當前線下銷售收入,所以在轉換前、轉換中及轉換后都應有應對措施,以降低線上銷售模式對線下銷售模式的影響。
(2)銷售部經理:線上項目是公司新開發項目,應以該項目獲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作為項目盈利的參考。
(3)財務部經理:該項目的系統開發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自行招聘技術開發人員,開發系統,找尋供應鏈及物流。該方案預計初始投入5000萬元,年均收益額為900萬元,各年的現金凈流量為1000萬元。
方案二:外包開發系統,找尋供應鏈及物流。該方案預計初始投入6500萬元,年均收益額為1000萬元,各年的現金凈流量為1250萬元。
該項目建設期為0年,運營期為10年。項目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項目的必要報酬率為10%。[已知:(P/A,10%,10)=6.1446]
(4)董事長秘書:公司在開發新項目時,應堅持公司原有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新項目的融資均應來源于債務融資,以便于公司維持最佳資本結構。
建議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同時,為吸引更多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應與投資者簽訂贖回條款,承諾當公司在一段時間內股價持續低于某一幅度時,公司按照約定的價格購回股票,以降低投資者損失,從而吸引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債券。
同時,為加速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與投資者簽訂回售條款,約定當公司在一段時間內股價持續高于某一幅度時,公司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購回可轉換債券,投資者為防止可轉換債券被購回,會選擇轉換股票,從而起到加速轉換的目的。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據資料(1),簡述投資決策流程需要經歷的程序。
2.根據資料(1)和(2),判斷銷售部經理的發言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3.根據資料(3),分別采用會計收益率法、靜態投資回收期法、凈現值法和現值指數法進行決策。
4.根據資料(4),判斷董事長秘書的發言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簡要說明理由。
1、正確答案 :
投資決策流程需要經歷的程序:
①進行企業內外環境分析;
②識別投資機會,形成投資方案;
③估算投資方案的現金流量和各種價值指標;
④進行指標評價,選擇最優投資方案;
⑤嚴格投資過程管理,動態評估投資風險;
⑥評估投資效果,進行項目后評價。
2、正確答案 :
銷售部經理的發言不正確。
理由:當采納新項目時,很可能影響當前線下營業收入,應將新項目對原有線下銷售項目的影響也考慮在內,不能將新項目的營業收入全部作為增量的收入來處理,需要扣除原有項目營業收入的減少部分。
3、正確答案 :
①會計收益率法:
方案一會計收益率=900/5000×100%=18%
方案二會計收益率=1000/6500×100%=15.38%
會計收益率法下,應選擇方案一。
②靜態投資回收期法:
方案一靜態投資回收期=5000/1000=5(年)
方案二靜態投資回收期=6500/1250=5.2(年)
靜態投資回收期法下,應選擇方案一。
③凈現值法:
方案一凈現值=1000×(P/A,10%,10)-5000=1000×6.1446-5000=1144.6(萬元)
方案二凈現值=1250×(P/A,10%,10)-6500=1250×6.1446-6500=1180.75(萬元)
凈現值法下,應選擇方案二。
④現值指數法:
方案一現值指數=1000×(P/A,10%,10)/5000=1000×6.1446/5000=1.23
方案二現值指數=1250×(P/A,10%,10)/6500=1250×6.1446/6500=1.18
現值指數法下,應選擇方案一。
4、正確答案 :
董事長秘書的發言不正確。
①新項目的融資均應來源于債務融資表述不正確。
理由:可持續發展狀態下,資金來源不應僅僅是債務融資,還應包括內部股權融資(利潤留存融資)。
②針對贖回條款表述不正確。
理由:贖回條款中,有條件贖回下,贖回條件通常為股價在一段時間持續高于轉股價格所設定的某一幅度,贖回條款是有利于發債公司的條款,主要作用是加速轉股過程,最終減輕發債公司的還本付息壓力。
③針對回售條款表述不正確。
理由:回售條款通常為股價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也可以是諸如公司股票未達到上市目的等其他條件時使用,回售條款是有利于投資者的條款,當股價一段時間持續低于某一幅度,債券持有人在回售期內享有按約定條件將債券賣給發債公司,且發債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可以降低投資者的損失,從而吸引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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