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稅率的問題
1.2016年4月30日前、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是用售價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按5%稅率計算銷項
2.此題是否可以理解為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資產都是以“交郵基建不銷不租轉土”里面的建筑服務按9%的稅率計算進項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用過的固定資產,已經抵扣過進項的,是按3%的稅率計算銷項,那具體的時間點是什么時候呢?還是只要是這樣的情況,就按3%
最后,考試中是否要求對這些時間起終點進行刻意記憶?一涉及時間段,就傻傻分不清了。還請老師解答,謝謝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
答案分析: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不含稅價款=3270÷(1+9%)=3000(萬元),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000×9%=270(萬元),2020年5月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3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00000
貸:銀行存款 32700000

丁雪
2023-11-03 16:47:52 835人瀏覽
1、銷售不動產: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本題要表達的意思,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并不是稅率的問題。
營改增后,也就是2016年5月1日起,“交郵基建不銷不租轉土”的稅率為9%。
3、自2009 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考試時可能會告知具體年限,也有可能增加難度,不告知。所以這些時間點還是需要同學記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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