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項目 | 內容 |
范圍 | 城鎮年滿1 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
個人繳納 | ①各地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供城鄉居民選擇的繳費檔次標準 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
集體補助 | ①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 ②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
政府補貼 | (1)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2)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①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每年補貼標準≥30元/人 ②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 ③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每年補貼標準≥60元/人 ④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
項目 | 內容 |
待遇 |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2)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3)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4)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5)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
領取條件 |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
停止支付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

徐老師
2025-06-12 13:41:47 315人瀏覽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是可以依法由繼承人繼承的,不會被充公。基礎養老金部分由政府統籌支付,并不屬于個人賬戶范疇,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您只需關注個人賬戶余額的合法繼承權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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