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怎么計算?
第一題中問應納稅所得額,是不是可以近似看成收入總額?因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不征稅-準予扣除項目等等,然后國債利息免稅,違約金也是可以扣除的,所以我感覺這兩個有點混,應該如何準確去把握呢? 天吶老師,難道是因為 :免稅收入不需要計算企業所得稅,所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里面;準予扣除項目需要計算企業所得稅,所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里面嗎?這個解釋有點勉強哇
問題來源:
甲公司為居民企業,主要從事貨物生產和銷售。2014年有關收支情況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轉讓機器設備收入4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
(2)支付稅收滯納金3萬元、銀行加息10萬元,向投資者支付股息30萬元,向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17萬元。
(3)發生業務招待費50萬元,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2600萬元。
已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甲公司下列收入中,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是( )。
A、轉讓機器設備收入40萬元
B、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
C、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
D、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
正確答案:A,B,C
答案分析:
參考下表:
|
收入類型 |
是否計入收入總額 |
應/免/不征稅收入? |
是否計入銷售(營業)收入 |
選項A |
轉讓財產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選項B |
銷售貨物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選項C |
其他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選項D |
利息收入 |
√ |
免稅收入 |
× |
1.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違約金、銀行加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可以稅前扣除的違約金,是納稅人支出的違約金,即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本題中“取得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是納稅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屬于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范圍。
(2)銀行加息簡單理解是銀行對現行的某種或某些利息率進行有目的的提高的行為。對于企業來講,屬于支出,不是收入,屬于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
同時注意題中表述“支出”銀行加息,那么一定不是企業收入。
2.注意區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1)二者針對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即前者是針對【被投資方】,后者是針對【投資方】。
例如本題“甲公司向投資者支付股息30萬元”:那么“甲公司”,就是“被投資方”。
(2)“股息30萬元”,對于“被投資方”而言,是“支付”股息;對于“投資方”而言,是“收取”股息。
“被投資方”支付股息,是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即承擔過稅負),所以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投資方”收取股息,是“被投資方”已經交過稅款之后分配的股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所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3)簡單理解:納稅人【支付股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取得股息】,符合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
3.注意區分“間接法”和“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本題適用直接法計算。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間接法計算一般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所以如果題中給出會計利潤,那么一般使用間接法計算;直接法計算,此時就不看會計利潤了,不涉及納稅調整的問題,直接按照稅法上的規定,確定收入和扣除項目直接計算。
(2)本題沒有給出會計利潤,而是給出“直接法”中各項計算要素(比如本題中的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2600萬元),所以按照“直接法”來計算更為簡單,支付的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采用直接法計算時不減掉這個金額就可以了,不涉及納稅調增。
(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中,但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計算時以本題國債利息收入為例,國債利息收入需要計入到收入總額中。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5000(產品銷售收入)+40(轉讓機器設備收入)+2(合同違約金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10(銀行加息)-25(業務招待費)-2600(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2407(萬元)。
上式中一加一減就抵消了,所以最后一問解析中未予以列示。2.甲公司下列支出中,在計算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是( ?。?。
A、稅收滯納金3萬元
B、銀行加息10萬元
C、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17萬元
D、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30萬元
正確答案:A,C,D
答案分析:
(1)選項AB: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違約金、銀行加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選項C: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3)選項D: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違約金、銀行加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可以稅前扣除的違約金,是納稅人支出的違約金,即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本題中“取得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是納稅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屬于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范圍。
(2)銀行加息簡單理解是銀行對現行的某種或某些利息率進行有目的的提高的行為。對于企業來講,屬于支出,不是收入,屬于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
同時注意題中表述“支出”銀行加息,那么一定不是企業收入。
2.注意區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1)二者針對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即前者是針對【被投資方】,后者是針對【投資方】。
例如本題“甲公司向投資者支付股息30萬元”:那么“甲公司”,就是“被投資方”。
(2)“股息30萬元”,對于“被投資方”而言,是“支付”股息;對于“投資方”而言,是“收取”股息。
“被投資方”支付股息,是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即承擔過稅負),所以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投資方”收取股息,是“被投資方”已經交過稅款之后分配的股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所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3)簡單理解:納稅人【支付股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取得股息】,符合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
3.注意區分“間接法”和“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本題適用直接法計算。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間接法計算一般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所以如果題中給出會計利潤,那么一般使用間接法計算;直接法計算,此時就不看會計利潤了,不涉及納稅調整的問題,直接按照稅法上的規定,確定收入和扣除項目直接計算。
(2)本題沒有給出會計利潤,而是給出“直接法”中各項計算要素(比如本題中的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2600萬元),所以按照“直接法”來計算更為簡單,支付的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采用直接法計算時不減掉這個金額就可以了,不涉及納稅調增。
(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中,但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計算時以本題國債利息收入為例,國債利息收入需要計入到收入總額中。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5000(產品銷售收入)+40(轉讓機器設備收入)+2(合同違約金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10(銀行加息)-25(業務招待費)-2600(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2407(萬元)。
上式中一加一減就抵消了,所以最后一問解析中未予以列示。3.甲公司在計算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 ?。?。
A、50萬元
B、25.2萬元
C、30萬元
D、25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
(1)銷售(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2)限額1=5000×5‰=25(萬元),限額2=50×60%=30(萬元),限額1<限額2,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5萬元;(3)如果涉及“間接法”,納稅調增額=50-25=25(萬元)。
1.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違約金、銀行加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可以稅前扣除的違約金,是納稅人支出的違約金,即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本題中“取得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是納稅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屬于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范圍。
(2)銀行加息簡單理解是銀行對現行的某種或某些利息率進行有目的的提高的行為。對于企業來講,屬于支出,不是收入,屬于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
同時注意題中表述“支出”銀行加息,那么一定不是企業收入。
2.注意區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1)二者針對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即前者是針對【被投資方】,后者是針對【投資方】。
例如本題“甲公司向投資者支付股息30萬元”:那么“甲公司”,就是“被投資方”。
(2)“股息30萬元”,對于“被投資方”而言,是“支付”股息;對于“投資方”而言,是“收取”股息。
“被投資方”支付股息,是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即承擔過稅負),所以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投資方”收取股息,是“被投資方”已經交過稅款之后分配的股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所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3)簡單理解:納稅人【支付股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取得股息】,符合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
3.注意區分“間接法”和“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本題適用直接法計算。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間接法計算一般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所以如果題中給出會計利潤,那么一般使用間接法計算;直接法計算,此時就不看會計利潤了,不涉及納稅調整的問題,直接按照稅法上的規定,確定收入和扣除項目直接計算。
(2)本題沒有給出會計利潤,而是給出“直接法”中各項計算要素(比如本題中的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2600萬元),所以按照“直接法”來計算更為簡單,支付的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采用直接法計算時不減掉這個金額就可以了,不涉及納稅調增。
(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中,但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計算時以本題國債利息收入為例,國債利息收入需要計入到收入總額中。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5000(產品銷售收入)+40(轉讓機器設備收入)+2(合同違約金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10(銀行加息)-25(業務招待費)-2600(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2407(萬元)。
上式中一加一減就抵消了,所以最后一問解析中未予以列示。4.甲公司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 ?。?。
A、2352萬元
B、2387.69萬元
C、2407萬元
D、2406.8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
甲公司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00(產品銷售收入)+40(轉讓機器設備收入)+2(合同違約金收入)-10(銀行加息)-25(業務招待費)-2600(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2407(萬元)。
1.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違約金、銀行加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可以稅前扣除的違約金,是納稅人支出的違約金,即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本題中“取得客戶合同違約金收入2萬元”,是納稅人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屬于稅前準予扣除項目范圍。
(2)銀行加息簡單理解是銀行對現行的某種或某些利息率進行有目的的提高的行為。對于企業來講,屬于支出,不是收入,屬于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
同時注意題中表述“支出”銀行加息,那么一定不是企業收入。
2.注意區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1)二者針對的主體是不一樣的。
即前者是針對【被投資方】,后者是針對【投資方】。
例如本題“甲公司向投資者支付股息30萬元”:那么“甲公司”,就是“被投資方”。
(2)“股息30萬元”,對于“被投資方”而言,是“支付”股息;對于“投資方”而言,是“收取”股息。
“被投資方”支付股息,是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即承擔過稅負),所以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
“投資方”收取股息,是“被投資方”已經交過稅款之后分配的股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所以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3)簡單理解:納稅人【支付股息】,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取得股息】,符合條件,免征企業所得稅。
3.注意區分“間接法”和“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本題適用直接法計算。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間接法計算一般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所以如果題中給出會計利潤,那么一般使用間接法計算;直接法計算,此時就不看會計利潤了,不涉及納稅調整的問題,直接按照稅法上的規定,確定收入和扣除項目直接計算。
(2)本題沒有給出會計利潤,而是給出“直接法”中各項計算要素(比如本題中的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2600萬元),所以按照“直接法”來計算更為簡單,支付的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采用直接法計算時不減掉這個金額就可以了,不涉及納稅調增。
(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中,但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計算時以本題國債利息收入為例,國債利息收入需要計入到收入總額中。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5000(產品銷售收入)+40(轉讓機器設備收入)+2(合同違約金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20(國債利息收入)-10(銀行加息)-25(業務招待費)-2600(其他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2407(萬元)。
上式中一加一減就抵消了,所以最后一問解析中未予以列示。
崔老師
2020-08-04 13:06:21 3263人瀏覽
您的理解不是十分的正確呦;
問的是應納稅所得額,其實可以看成是應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哈;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稅收入;
而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不征稅-準予扣除項目等;
標黃部分也就是應稅收入的概念;
而免稅收入顧名思義,就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自然是不用計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中的,因為我們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而成本等扣除項目,可以理解為是從應稅收入中減去可以扣除的部分,最終得到的就是所得額的概念,然后繳納所得稅;
這個解釋不牽強的哈,您再理解下。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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