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構成要素 | 主體 | 自然人 | 本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 |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法人 | 營利法人 | 公司 | ||
企業 | |||||
★非營利法人 | 事業單位 | ||||
社會團體 | |||||
基金會 | |||||
社會服務機構 | |||||
★特別法人 | 機關法人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理解:
1.社會團體:
是指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
2.基金會: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相應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
3.社會服務機構: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種民辦學校、醫院、劇團、養老院、研究所、圖書館、美術館、宗教組織、其他社會服務和福利機構。
4.特別法人:
(1)特別法人既不屬于營利法人也不屬于非營利法人。是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但不具有出資人和設立人,而是依據國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設立的法人。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是一個農業勞動者的自愿聯合體,大多表現為一個互助組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
(3)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表現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構成要素 | 主體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非法人 | 個人獨資企業 | |||
合伙企業 | |||||||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 |||||||
國家 | 特定情況下,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法律關系 | ||||||
權利能力 | 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資格) | 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 | 自然人 |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是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 |||
一般通過自身實現 | |||||||
行為能力 | 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 法人 | 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 ||||
通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實現 |
理解: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與權利的關系
權利能力解決的是資格問題,各種具體權利的產生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
(2)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關系
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無行為能力。但有權利能力不一定當然就有行為能力(如自然人)。
(2015)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p>
A.有限責任公司
B.國家
C.無國籍人士
D.公立醫院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屬于營利性法人;(2)選項B: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3)選項C:本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均可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4)選項D:屬于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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