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公債的發行管理權限
(1)公債可分為中央公債(國債)、地方公債和準公債(國有企業債和政府擔保債)。
(2)是否授予地方政府公債發行權和相應的管理權是公債發行管理權限規定的中心問題。
(3)主要依據: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中設置財政機構的原則,有一級政權就應設置一級財政。
(4)在我國,根據一級政權一級財政的原則,地方財政主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自治縣、縣級市)和鄉(鎮)四級財政組成。
【提示】在我國四級財政中,鄉(鎮)財政建立時間比較短,業務上對縣級財政依賴性較強,財政管理水平也較低,因此一般認為地方公債的發行管理權限應擴展到縣一級比較合適。
(5)政府對非政府債務提供擔保涉及的問題:①是否允許政府為非政府債務提供擔保;②允許哪一級政府為非政府債務提供擔保,是否允許各級政府對所屬國有企業債務實行“自動”擔保。
(6)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如下。
①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②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除上述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③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⑤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公債發行管理權限規定的中心問題是( )。
A.政府要發行多少公債
B.中央政府公債發行權的大小
C.是否授予地方政府公債發行權和相應的管理權
D.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公債發行權的劃分
【答案】C
【解析】公債發行管理權限規定的中心問題是是否授予地方政府公債發行權和相應的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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