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類型
增值稅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對購入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可以將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和收入型增值稅。
(一)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前)
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和非物質資料價值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其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
(二)消費型增值稅(2009年起)
消費型增值稅除了可以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和非物質資料價值扣除外,還可以在購置固定資產的當期將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全部一次性扣除。
案例1:
某企業2008年4月外購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則該企業入賬時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案例2:
某企業2010年4月外購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則該企業入賬時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三)收入型增值稅
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和非物質資料價值以及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折舊費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
提示1:
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的最大區別在于:其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能否作抵扣。
提示2:
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的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