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應納稅額
(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措施 | 實施措施 |
稅收保全 |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
稅收強制執行 |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
【提示】
被執行人:
稅收保全: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稅收強制執行: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提示】
執行范圍:
稅收保全:以應納稅額為限;
稅收強制執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稅額、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扣繳、拍賣或變賣)。
【提示】
批準權限: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提示】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上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提示】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提示】
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包括:布控、撤控。
(三)稅款優先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于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四)代位權和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五)信息報告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