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管理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
報送內容 | 實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狀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機構類別、證書名稱及編號、加入行業協會及行業協會會員編號等 |
報送路徑 |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的,可在非征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
未按要求 報送的處罰 | ①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 ②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6個月) ③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第二,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第三,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受到稅務機關處理,被暫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吿知其委托人 |
2.涉稅專業服務人員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等實名信息。
【提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確定本機構報送“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基本信息”的具體人員范圍。
基本信息發生變更 | 變更之日起30日 |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 | 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后 |
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 | 恢復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 |
3.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提示】
(1)對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區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和“稅收策劃”三類涉稅業務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對于實際提供納稅申報服務而不簽署納稅申報表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3)信息采集表僅采集要素信息,業務委托協議的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托人雙方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