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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礎知識介紹
模塊二、會計相關知識介紹
專題一、所得稅的相關知識
一、所得稅概述
會計利潤: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會計程序與方法確定的所得稅前利潤總額,其目的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關于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信息,為其決策提供相關、可靠的依據。
應納稅所得稅額:是根據所得稅稅法的要求,以一定期間應稅收入扣減準予扣除的項目后計算的應稅所得,其目的是為企業進行納稅申報和國家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經營所得提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行次 | 類別 | 項 目 | 金 額 |
1 | 利潤總額計算 | 一、營業收入 | |
2 | 減:營業成本 | ||
3 | 稅金及附加 | ||
4 | 銷售費用 | ||
5 | 管理費用 | ||
6 | 研發費用 | ||
7 | 財務費用 | ||
8 | 資產減值損失 | ||
9 | 信用減值損失(特殊) | ||
10 | 加:其他收益 | ||
11 | 投資收益 | ||
12 | 凈敞口套期收益(特殊) | ||
13 |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 ||
14 | 資產處置收益 | ||
15 | 二、營業利潤(1-2-3-4-5-6-7-8-9+10+11+12+13+14) | ||
16 | 加:營業外收入 | ||
17 | 減:營業外支出 | ||
18 | 三、利潤總額(15+16-17) | ||
19 |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減:境外所得 | |
20 |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 ||
21 |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 | ||
22 | 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 ||
23 | 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 | ||
24 | 四、納稅調整后所得(18-19+20-21-22+23) | ||
25 | 減:所得減免 | ||
26 | 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
27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28 | 五、應納稅所得額(24-25-26-27) | ||
29 | 應納稅額計算 | 稅率(25%) | |
30 | 六、應納所得稅額(28×29) | ||
31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
32 | 減:抵免所得稅額 | ||
33 | 七、應納稅額(30-31-32) | ||
34 |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 ||
35 | 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 ||
36 | 八、實際應納所得稅額(33+34-35) | ||
37 | 減: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 ||
38 | 九、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36-37) | ||
39 | 其中:總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 ||
40 | 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 ||
41 | 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 ||
42 | 附列 資料 | 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 | |
43 | 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 |
【手寫板1】
借:銀行存款100
貸:預收賬款100
【手寫板2】
借:預計負債80
貸:銀行存款80
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或者:
應納稅所得額
=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特殊:增值稅)
準予扣除的稅金的方式 | 可扣除稅金舉例 |
計入“稅金及附加” | 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
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以后扣除) | 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 |
4.損失
(1)損失的范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按損失凈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相關知識】
項目 | 準予扣除的范圍 | 超過部分的處理 |
1.工資薪金支出 | 合理支出部分 | 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
2.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 |
3.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 |
4.業務招待費 | 二者孰低:實際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
5.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特殊情況除外) | 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
【手寫板】
第二年
允許扣除(名額)=80萬元
實際發生(扣除)=45萬元
第一年(當年)↑40萬元
(四)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六)其他相關知識
1.折舊:會計折舊、稅法折舊(超標準的,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手寫板】
減:會計折舊 稅法折舊
①130萬元 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70萬元
稅前利潤
+超標30
×
-30(調減30)
2.投資性房地產:稅法必須攤銷(會計:成本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3.交易性金融資產: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無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5.無形資產
(1)稅法必須攤銷:不得低于10年(特殊情況除外)(會計:使用壽命有限、使用壽命不確定)
(2)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①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②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75%、175%
【手寫板】
減:管理費用 100萬元÷5年=20萬元
(100×150%)÷5年=30
稅前利潤
調增
調減20×50%=10
(基數)應納稅所得額
6.預計負債
項目 | 確認時 | 支付時 |
1.售后保修服務 |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
2.未決訴訟 |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
3.債務擔保 |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
200學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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