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一)收入總額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確認。
(二)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稅前扣除項目
1.成本。
2.費用。
3稅金。
4損失。
5其他。
6支出。
(四)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
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4.借款費用。
5.利息費用。
6.匯兌損失。
7.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11.保險費。
12.租賃費。
13.勞動保護費。
14.有關資產的費用。
15.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16.資產損失。
17.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8.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五)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具體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的財物。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具體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具體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虧損彌補
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七)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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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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