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備戰初級會計考試的過程中,千萬不要想得太多、做得太少。以下是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有關房產稅的知識點,請大家認真學習!
考點: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應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考點: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考點: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2.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項目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房產稅 | |
納稅人 (一般情況) |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2)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 (3)共有各方 | (1)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國有房產的單位) (2)承典人 (3)房產代管人、房產使用人 | |
征稅對象 | 土地 | 房屋 | |
征稅的地域范圍 |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 ||
稅率 | 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
稅額計算 |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 (1)從價計征: 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4% | |
稅 收 優 惠 |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地 | 免 | |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地 | 免 | ||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地 | 免 | ||
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地 | 減半 | ||
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房/地 | 免 |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
納稅地點 | 房產/土地所在地 | ||
納稅期限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