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_2024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城鎮土地使用稅都包含哪些內容?大家復習的如何了?以下是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1.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具體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按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繳納。
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2.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有幅度的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2.納稅地點
(1)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2)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1.基本免稅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宗教寺廟、公園、 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林業系統用地
(1)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鹽場、鹽礦用地
(1)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7.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9.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1.供熱企業用地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區分,采用不同方法:
①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的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②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2.體育場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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