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種類的勞動合同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在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期間,建議大家養成良好的備考習慣,今日事今日畢,堅持完成每天的學習任務,東奧會計在線祝愿大家備考順利!
考點:非全日制用工(大綱要求:掌握)
界定 | (1)以小時計酬為主 (2)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
協議形式 |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
合同數量 | 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
試用期 | 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
終止用工與經濟補償金 |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工資 | (1)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
考點:集體合同(大綱要求:熟悉)
1.什么是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是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可以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2)集體合同,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在特殊行業、區域,還可以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2.集體合同的生效
(1)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2)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3.各種標準的關系
(1)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考點:勞務派遣(大綱要求:熟悉)
1.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
2.勞務派遣的適用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對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要求
(1)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對用工單位的要求
(1)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3)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勞動者的其他重要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