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付出越多,收獲也會越多。為幫助考生們復習,東奧會計在線特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知識點詳解,希望大家掌握學習!
考點:勞動爭議的界定(大綱要求:了解)
1.法律的基本規定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考點:勞動爭議解決方法的種類和適用關系(大綱要求:了解)
1.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協商(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的適用——互相獨立(或和或調或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的適用——先裁后訴
(1)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考點:勞動調解程序(大綱要求:了解)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申請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經調解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4.未達成調解協議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考點:勞動仲裁的申請(大綱要求:了解)
1.勞動仲裁機構
(1)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2.勞動仲裁當事人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考點: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大綱要求:了解)
1.公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考點:勞動仲裁的裁決(大綱要求:了解)
1.裁決時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原則上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2.裁決規則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終局裁決
(1)適用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進一步救濟——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進一步救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申請撤銷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5.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