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履行和各種變故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保持良好的心態尤為重要,踏踏實實備考,接下來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各種變故”知識點。
考點: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大綱要求:熟悉)
1.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4.勞動規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例如,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未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4)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不得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
考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大綱要求:掌握)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自愿協商一致 | ? |
勞動者主動辭職 | × |
(三)法定解除——勞動者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 × |
隨時通知解除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 |
(四)法定解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隨時通知解除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無過失性辭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經濟性裁員 | (1)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情形: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特別程序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
勞動合同期滿 |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訂而勞動者拒絕 | × |
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或降低條件續訂(“不留用”) | ? |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 |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不營業”) | ? |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營業”) | ? |
項目 |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
產生原因 | 法定 | 約定 | 約定 | 法定 |
適用情形 |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勞動者無過錯 |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的約定 | 勞動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因自身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 |
支付方 | 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過錯方 |
工作年限 |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
5年零3個月 | 5.5個月標準 |
5年零8個月 | 6個月標準 |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