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距離初級會計考試越來越近,目前這階段大家一定不要懈怠,在僅剩的這段備考時間里,一定要繼續努力!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知識點內容,小伙伴們趕緊來鞏固學習吧!
考點:必備條款與可備條款(總述)(大綱要求:掌握)
項目 | 必備條款 | 可備條款 |
具體項目 |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1)試用期 (2)服務期 (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4)其他約定事項(例如,補充保險、福利待遇) |
法律要求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
考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綱要求:掌握)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永不終止的勞動合同,而是無確切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旦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也能夠解除。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可以訂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視為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訂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以下簡稱“勞動者法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處“2倍工資”的比較
情形 | 起點 | 上限 |
逾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 | 11個月 |
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 無上限 |
考點:工時制度(大綱要求:掌握)
1.我國工時制度的類型
(1)我國目前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標準工時制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2)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點: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大綱要求:掌握)
(一)休息與休假
項目 | 休息 | 休假 |
共同點 | 無須勞動 | |
類型 | (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午休) (2)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晚休) (3)公休日(周末) | (1)法定假日(春節、中秋節等) (2)年休假 |
有無工資保障 | × | ? |
(二)帶薪年休假
1.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能否休?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年中跳槽”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考點:勞動報酬的基本規定(大綱要求:掌握)
支付形式 |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
支付時間 |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支付頻率 | (1)全日制用工,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
救濟措施 |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3.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如婦女節、青年節),對參加社會活動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200%)。
考點:最低工資制度(大綱要求:掌握)
1.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補貼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4.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5.“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