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跟學打卡
備考初級會計師考試,是一個不斷積累知識的過程,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準備了關于稅款征收知識點詳解,快來看看吧!
考點:稅款征收法定原則(大綱要求:了解)(2023年新增)
稅款征收法定原則,主要體現為:
1.稅款征收主體法定;
2.稅款征收依據法定;
3.稅款征收權限和征收程序法定。
考點:稅款征收方式 (大綱要求:熟悉)
征收方式 | 具體解釋或適用情形 |
查賬征收 |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
查定征收 | 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
查驗征收 | 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
定期定額征收 |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 |
扣繳征收 | (1)扣繳征收有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 (2)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
委托征收 | (1)適用于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 (2)稅務機關向代征單位或個人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代征單位或個人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
考點:應納稅額的核定(大綱要求:掌握)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考點:應納稅額的調整(大綱要求:掌握)
1.關聯企業往來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預約定價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3.應納稅額調整的情形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4.應納稅額調整的方法
稅務機關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5.應納稅額調整的期限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考點:應納稅款的繳納(大綱要求:掌握)
1.當期繳納
應納稅款的當期繳納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2.延期繳納
(1)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規定材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考點:稅收減免(大綱要求:熟悉)
1.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2.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考點:稅款的退還、追征與補征(大綱要求:熟悉)
項目 | 稅款的退還 | 稅款的追征 | 稅款的補征 |
核心區別 | 多繳稅款 | 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過錯 | 稅務機關過錯 |
1.稅款的退還
(1)主動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2)申請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2.稅款的追征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2)對偷稅(逃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3.稅款的補征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考點:無欠稅證明的開具(大綱要求:了解)
1.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依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說明:以上內容節選自東奧黃潔洵老師2023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參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