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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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2.違反《會計法》規定,實施上述“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行為”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以及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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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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