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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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 | ||
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 | 貨幣及有價證券(如支票、股票、債券等)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等) | |
無體物 | 如權利等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當人的頭發、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離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 ||
智力成果 | (1)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主要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如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2)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但其價值并不在于物質載體本身,而在于物質載體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和其他精神因素 | ||
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2022年新增) | (1)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信息,是指有價值的情報或資訊,如礦產情報、產業情報、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2)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 ||
行為 | 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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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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