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范圍_2023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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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效力類型 | 基本內涵 | 具體解釋 |
法的時間效力 | 法的生效 | 法規定生效期限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明確規定一個具體生效時間 (2)規定具備何種條件后開始生效 |
法的終止 | 我國法的終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新法取代舊法,由新法明確規定舊法廢止,這是通常做法 (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后不再適用 (3)由有權的國家機關發布專門的決議、決定,廢除某些法律 (4)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法,雖然名稱不同,在內容上舊法與新法發生沖突或相互抵觸時,以新法為準,舊法中的有關條款自動終止效力(默示終止) | |
法的溯及力 | (1)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用。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如果適用,新法就有溯及力 (2)我國法律采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 |
法的空間效力 | 法的域內效力 | 我國法的域內效力主要有: (1)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例如,憲法 (2)在我國局部地區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 |
法的域外效力 | 我國在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本著保護本國利益和公民權益的精神和原則,也規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條款具有域外效力 | |
法的對人效力 | 我國法的對人效力采用的是“結合主義”: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 | (1)屬人主義:凡是本國人,不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一律受本國法的約束 (2)屬地主義:凡屬一國管轄范圍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受該國法的約束 (3)保護主義:只要損害了本國利益,不論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國國籍,一律受本國法律約束 |
【解釋一下】
《立法法》第93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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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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