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和終止等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即使過程比較艱難,但是勝利的果實只會留給那些有恒心的人!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的要求
(一)勞動者
1.勞動年齡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就業權利平等
(1)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2)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如實告知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如實告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鏈接一下】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情形 | 用人單位的處理以及后果 | |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合法,雙方依法依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可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支付時限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共計11個月,不論最終何時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1.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能否休?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而非“在本單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年中跳槽”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提示一下】
在新單位當年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直接折算確定,不考慮在原單位的具體情況。
勞動報酬的基本規定
支付形式 |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
支付時間 |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支付頻率 | (1)全日制用工,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
救濟措施 |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鏈接一下】
①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②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工資
1.基本規定
(1)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晚上加班”)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周末加班”)
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春節加班”)
【總結一下】
加班時間 | 是否可以補休作補償 | 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
晚上加班 | × | 150% |
周末加班 | √ | 200% |
春節加班 | × | 300% |
(2)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辨析一下】
婦女節照常工作,關鍵看婦女節當天是工作日還是休息日:
(1)工作日: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資(200%)
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補貼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4.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5.“扣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試用期
1.試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合同類型 | 試用期期限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2個月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提示一下】
由于同工同酬的要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應當≥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且該數額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的,試用期工資≥“約定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2)勞動合同未約定具體工資數額而是約定參照執行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工資制度的,或者約定了具體工資數額但不符合同工同酬要求的,試用期工資≥“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者的孰高數。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二)協商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應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雙方自愿協商一致 | √ |
勞動者主動辭職 | × |
(三)法定解除——勞動者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應付 經濟補償金 |
提前通知解除 |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 × |
隨時通知解除 |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 √ |
【提示一下】
①勞動者未通知或通知后未等足30日即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即使履行了通知程序,也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法定解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
類型 | 適用情形 | 是否支付 經濟補償金 |
隨時通知解除 |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無過失性辭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經濟性裁員(“沒辦法”) | (1)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情形: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特別程序 ①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執行上述程序 (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提示一下】
①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必須滿足:
符合情形+2選1(提前30日書面通知、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②在無過失性辭退的適用情形中,“患病”是一種遭遇,不能歸責于勞動者;“勝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適合的問題,也不能歸責于勞動者;“客觀情況變化”就更無法歸責于勞動者了;因此,無過失性辭退是勞動者無過錯情形下的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情形 |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 ||
勞動合同期滿 |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訂而勞動者拒絕 | × | |
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或降低條件續訂(“不留用”) | √ |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 |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不營業”) | √ |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營業”) | √ | ||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既不得對其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也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鏈接一下】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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