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們,不能過于心急,也不能過度散漫,考生需要把握好學習節奏!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行政行為。
2.可以一并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項目 | 情形 | 行政復議機關 |
一般情形 | 對計劃單列市(如青島市)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國家稅務總局 |
對下列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1)稅務所(分局) (2)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對其他地方各級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上一級稅務局 | |
特殊情形 |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FormatImgID_1#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