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
備戰初級會計的考生們,請相信自己,并付出努力,成功就會離你很近。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趕緊來學習吧!
【本知識點所屬章節】《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機制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下簡稱“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等組成。
2.單位繳費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率一般為16%。
3.個人繳費
(1)職工個人按照本人月繳費工資的8%繳費,記入個人賬戶。
(2)繳費工資的確定
①繳費工資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②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③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入繳納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辨析一下】
類型 | 經濟補償金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低工資 | VS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VS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高工資 | VS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 VS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
(3)個人繳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應當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4)個人賬戶
①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②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
③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4.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1)繳費基數
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上述口徑計算的本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允許繳費人在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2)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
1.年齡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條件:15年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
1.基本養老金
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的人員,國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2.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如果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3.病殘津貼(“提前報廢”)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總結一下】
(三)跨統籌地區就業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
1.概念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療期期限
(1)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2)醫療期期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為9個月;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不足20年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①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②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③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④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⑤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⑥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期限的計算
實際工作年限 |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用Y表示) | 醫療期期限 | 計算方法 |
<10年 | <5年 | 3個月 | 6個月 |
≥5年 | 6個月 | 12個月 | |
≥10年 | <5年 | ||
5年≤Y<10年 | 9個月 | 15個月 | |
10年≤Y<15年 | 12個月 | 18個月 | |
15年≤Y<20年 | 18個月 | 24個月 | |
≥20年 | 24個月 | 30個月 |
3.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如醫療期內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鏈接一下】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金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金。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的繳費機制
1.征繳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提示一下】
1.應當認定工傷:所受傷害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系。
2.視同工傷:所受傷害與工作有間接因果關系。
3.不認定工傷:“純屬自找”。
4.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失業保險
1.征繳范圍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解釋一下】
題目已知條件通常會告知失業保險的總繳費率和單位繳費率,考生應當知道:個人繳費率=總費率-單位繳費率。
3.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解釋一下】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4.失業登記的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受理其申請的機構都應一并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發放。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
5.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基本規定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 |
滿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12個月 |
滿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18個月 |
10年以上(Y≥10年) | 24個月 |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6.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7.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經濟法基礎》新教材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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